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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常州市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 |||||||||||||||||||||||||||||||||||||||||||||||||||||||||||||||||||||||||||||||||||||||||||||||||||||||||||||||||||||||||||||||||||||||||||||||||||||||||||||||||||||||||||||||||||||||||||||||||||||||||||||||||||||||||||||||||||||||||||||||||||||||||||||||||||||||||||||||||||||||||||||||||||||||||||||||||||||||||||||||||||||||||||||||||||||||||||||||||||||||||||||||||||||||||||||||||||||||||||||||||||||||||||||||||||||||||||||||||||||||
各辖区商务局、财政局: 为促进常州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开拓“一带一路”国家市场,积极应对贸易摩擦,扶持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保险平台建设,营造良好的商务发展环境,根据《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1号)、《常州市对外贸易“优进优出”行动计划(2017—2019)》(常政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组织开展2018年常州市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 (一)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的以下项目:应对贸易摩擦项目;上年度(2016年)海关统计进出口6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贸企业或被评为市级及以上出口名牌企业自行参加市场化运作的境外展会以及开展的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项目。 (二)2017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期间实施的以下项目:由省、市统一组织的境外展会项目;广交会、华交会等公共布展费、广告宣传费项目;企业参加“一带一路”国家展会的人员费项目。 (三)考核结果为优秀的2017年度常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基地。 (四)常州市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 二、申报基本条件和共性申报材料 (一)基本条件 1.在常州市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对外贸易资格; 3.业务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 4.信用记录良好且无违法记录; 5.未有拖欠财政性资金的行为。 (二)共性申报材料 1.2018年常州市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 2.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对外贸易资格证书(外商投资批准证)复印件。 三、开拓国际市场项目政策内容和专项申报材料 (一)政策内容 1.外经贸企业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境外展会(展会目录由省商务厅、市商务局发布),对以下项目进行扶持: (1)对展位费在省补基础上再增补不超过30%,总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90%。 (2)对重点展会参展人员的费用(机票和住宿)按不超过50%的比例,每个展会项目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进行扶持。 2.对上年度(2016年)海关统计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经贸企业发生的以下项目进行扶持,同一企业总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不含部省已补项目): (1)境外参展展会的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给予传统市场不超过实际支出50%、新兴市场不超过实际支出70%的补助。展位费支持标准按每个企业申请一个基本展位(9平方米)计算,每个基本展位的展位费支持上限2万元,每增加一个展位支持限额增加1万元,单个项目最高限额10万元。新兴市场为南拉美、非洲、亚洲(不含日本、韩国、新加坡和香港)、大洋洲(不含澳大利亚)、欧洲(不含安道尔、列支敦士登、卢森堡、瑞士、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荷兰、挪威、西班牙、瑞典、英国) (2)对企业发生的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限额3.5万元。 (3)对企业发生的出口产品认证项目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用或产品检测费实际支出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限额7万元。
(4)对企业发生的境外专利申请项目(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助,发明专利项目最高限额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最高限额3万元。 3.被评为部、省、市级的出口名牌企业自行参加市场化运作的境外展会,境外商标注册(不含咨询服务、年费等)、认证(不含国家强制性认证)、自主知识产权保护费用,在省补基础上再增补不超过30%,总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90%。 4.由市统一组织的广交会、华交会等公共布展费、广告宣传费等实际支出。 5.我市参加“一带一路”国家展会的企业,对参展人员的费用(机票和住宿费)按不超过50%的比例,每个展会项目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进行扶持。 (二)专项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均须提供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银行付款凭证(须包含付款银行章)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或公章。外文附件和单据的主要内容须翻译成中文,无翻译件不予以受理。外文发票须附银行付汇凭证(其中须包含折算人民币金额、汇率等)。 1.展会项目 (1)与展方或组团单位签订的展位确认文件(其中须包含展位面积和金额明细)。 (2)如企业独立参加境外展览,还需提供境外展方邀请函及与展方确定展位的有关文件(其中须包含展位面积和金额明细)复印件。 (3)参展人员的护照首页和出入境记录页(或公安局出入境记录打印页)复印件。 2.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2)中外文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和证书所在网址。 (3)认证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其他说明:①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www.cnca.gov.cn进行查询)进行认证;②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只对企业初次认证的认证费或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按比例和限额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培训、年费等支出;③对不同的管理体系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管理体系认证。 3.产品认证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2)产品认证证书或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和证书(报告)所在网址。 (3)认证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其他说明:①产品认证应视具体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律、合同或机构对认证证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对证明文件发出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品认证不包括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的强制性认证;②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③产品认证只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以支持;④对不同的产品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产品认证。 4.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1)专利证书复印件和证书所在网址。 (2)项目申报单位与被委托方签定的涉外专利申请代理合同(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即105表)、国家检索通知书(即202表);如通过境外机构直接申请的专利项目,应提交办理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如法定代表人直接申请,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其他说明:①境外专利申请项目是指中小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②境外专利申请项目只对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注册费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支持;③境外申请专利项目,需按不同支持内容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专利内容。 5.境外商标注册项目 (1)境外商标的注册文件、标识和所在网址。 (2)项目申报单位与被委托方的合同复印件。 其他说明:①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只对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年费及其它相关费用;②每个企业每种产品在一个国别(地区)只支持一次商标注册费用。 6.市统一组织的广交会、华交会等公共布展费、广告宣传费等发票。 7.“一带一路”人员费扶持项目 (1)与展方或组团单位签订的展位确认文件(其中须包含展位面积和金额明细)。 (2)如企业独立参加境外展览,还需提供境外展方邀请函及与展方确定展位的有关文件(其中须包含展位面积和金额明细)复印件。 (3)参展人员的护照首页和出入境记录页(或公安局出入境记录打印页)复印件。 四、应对贸易摩擦项目政策内容和专项申报材料 (一)政策内容
支持企业自行参加或参加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国际贸易摩擦案件应诉。具体包括:支持案件应诉、建设公平贸易工作站等二个方面。
2.企业律师费用支出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境外发票需提供银行付汇单)等复印件; 五、申报时间和要求 1.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18年9月20日。 2.申报材料应当完整、清晰,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外文材料需提供翻译件或作翻译标注。申报材料(包括封面、申请表及其他附件材料)需用A4纸装订成册,装订线在左侧,一式三份。 3.申报单位须对照规定项目类别进行申报,一经受理不再调整。 六、审核流程 1.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并提交《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件1),承诺书需签名、盖章。 2.申报单位将纸质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区商务部门,由区商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进行初审,有关材料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相符,确保申报材料的一致性和真实性。对符合条件、经区初审通过的项目编制项目汇总表(附件3),由辖区商务、财政部门在申报单位出具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件2)上签字盖章后联合行文上报。项目申请文件、项目汇总表(含电子文档)分别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一份;项目具体申报材料一份上报市商务局外贸处。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会审后确定拟支持项目。 3.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审期间,企业须提供必要的配合。 4.根据审核结果,经市商务局党委会讨论通过后,下达资金文件并办理资金下达。 5.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市级资金不重复享受。 七、联系方式 常州市商务局外贸处 陈斌杰 电话:85682278 常州市财政局工贸发展处 李敏敏 电话:85681839
附件:1.2018年常州市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3.2018年常州市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4.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
常 州 市 商 务 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2018年9月7日 附件1 2018年常州市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单位:万元
附件2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附件3 2018年常州市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区商务局 单位:万元
注:本表由区商务局填报。 附件4
“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
蒙古 东盟10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缅甸、泰国、老挝、柬埔寨、越南、文莱、菲律宾 独联体7国: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摩尔多瓦 南亚8国: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斯里兰卡、阿富汗、尼泊尔、马尔代夫、不丹 西亚18国:伊朗、伊拉克、土耳其、叙利亚、约旦、黎巴嫩、以色列、巴勒斯坦、沙特阿拉伯、也门、阿曼、阿联酋、卡塔尔、科威特、巴林、希腊、塞浦路斯、埃及西奈半岛 中东欧16国:波兰、罗马尼亚、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 、保加利亚、 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克罗地亚、阿尔巴尼亚、塞尔维亚、马其顿、波黑、黑山 中亚5国: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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