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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楼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信息名称: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楼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9467/2018-0011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政府办公室文件 政府办: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钟政办发〔2018〕48号 发布机构:政府办
产生日期:2018-10-15 发布日期:2018-10-19
内容概述: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楼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钟政办发〔2018〕48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楼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开发区、镇、各街道,区各有关办局、直属单位:

《钟楼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钟楼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43号)、《市政府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8〕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27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全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评价对象为在钟楼区范围内注册、生产、经营、使用土地资源的规模以上一般工业企业、用地3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一般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综合评价工业企业在资源集约利用以及科技创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诚信经营、社会贡献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分类评定、结果运用等。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五条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和效益为先的原则。评价指标数据来源于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信息系统,将工业企业分为一般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污工业企业,采用单一指标量化、复合指标按百分制权重合成、兼顾企业综合素质的评价方法。

(一)客观公正。统一评价指标体系,统一评价结果分类,统一评价系统平台,综合评价指标具有可统计和可验证性,确保评价指标数据原始真实。

(二)科学规范。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的规范性定义对综合评价指标进行解释。

(三)效益为先。评价指标体系突出亩均效益,兼顾科技创新、安全生产、环保信用等,注重企业综合素质的提升。

第六条 对一般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污企业制定不同的评价指标。评价指标及权重为:

规模以上一般工业企业:亩均税收(权重为35%)、亩均销售收入(权重为25%)、单位能耗税收(权重为10%)、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权重为10%)、全员劳动生产率(权重为10%)、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权重为10%)。

用地3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一般工业企业:亩均税收(权重为35%)、亩均销售收入(权重为25%)、单位电耗税收(权重为10%)、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权重为10%)、全员劳动生产率(权重为10%)、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权重为10%)。

重点排污企业:亩均税收(权重为30%)、亩均销售收入(权重为10%)、单位能耗(电耗)税收(权重为10%)、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权重为30%)、全员劳动生产率(权重为10%)、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权重为10%)。

第三章  评价分类

第七条  综合评价基准分为100分,各评价指标基准分按指标权重确定。

第八条  企业各项评价指标按如下方法计算得分:

(一)“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指标。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据的企业,以本地区评价年度“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评价值最高的企业得基准分,其它企业按其“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指标评价值除以该指标最高值再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没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据的企业,有税收数据的得基准分,没有税收数据的得零分。

(二)“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指标。有研发经费数据的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指标评价值最高的得基准分,其它企业按其“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评价值除以该指标最高值再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没有研发经费数据的企业得零分。

(三)其它评价指标。其基准值参照本地区评价年度该项指标平均值的2倍设定。得分按某项评价指标的评价值除以该指标的基准值再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为避免上述四项指标对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产生过大影响,设定每项评价指标的得分最高不超过该项评价指标基准分的 1.5倍,最低为零分。若某项评价指标数据空缺,则该项指标得零分。

第九条  为避免短期波动对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产生过大影响,充分考察企业动态发展的综合质量,企业各项评价指标的评价值按该企业评价年度实际值 70%、评价年度上年实际值 30%的权重加权计算确定。

第十条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守法经营,设综合素质加分项目,最高限加10分,每单项加分就高不重复。具体如下:

(一)研发机构(含“两站三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国家级 2分、省级 1分、市级 0.5分。

(二)品牌:驰名商标有效期内2分,著名商标、江苏名牌有效期内 1分,知名商标、常州名牌有效期内 0.5分。

(三)质量:中国质量奖2分、中国质量奖提名奖1分,江苏省省长质量奖1分、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0.5分,常州市市长质量奖0.5分、常州市质量管理先进单位0.25分、钟楼区区长质量奖0.25分。

(四)标准:主导制定国际标准2分,作为第一起草人制定国家标准1分、行业标准0.5分;参与制定国际标准1分、国家标准0.5分、行业标准0.3分。

(五)守合同重信用:国家级 1分、省级 0.5分、市级 0.3分、区级0.25分。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通过一级评审 2分、通过二级评审1分、通过三级评审 0.5分。

(七)环保信用:绿色企业 1分、蓝色企业 0.5分。

(八)诚信纳税:A级纳税信用 1分。

(九)发明专利:近 3年内有发明专利授权1分。

(十)节能减排:当年度通过能源审计、清洁生产、节能监察的企业以及“百千万”行动重点用能企业完成年度“双控”目标的,加1分。

(十一)两化融合: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证书有效期内,加1分。

(十二)社会保险参保率:参保率达100%加1分,90%(含)-100%(不含)加0.5分,70%(含)-90%(不含)加0.3分,低于70%(不含)不得分。

(十三)股改上市:上市挂牌后备、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分别加0.5分、1分、2分。

(十四)出口:自营出口额超1000万元的企业,加1分。

(十五)转型升级:被评为绿色工厂、智能工厂(车间)、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科技小巨人、专精特新等特色企业,国家级 2分、省级 1分、市级 0.5分;持证军工企业,加1分;列入省标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加1分;列入市新十大产业链的企业,加1分。

第十一条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包括各项评价指标得分及综合素质加分。

第十二条  将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列,按一定比例范围分成A、B、C、D四类。

(一)A类(优先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在前 20%(含)。

(二)B类(鼓励提升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在 20%(不含)-60%(含)之间。

(三)C类(监管调控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在 60%(不含)-95%(含)之间。

(四)D类(落后整治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在后5%。

第十三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的,经钟楼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以调档:

(一)评价年度内工业设备投入超 3000万元的企业上调一类。

(二)评价年度内税收收入超5000万元的企业上调一类。

(三)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上市挂牌企业、新三板企业、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不予列入D类。

(四)评价年度内存在巨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

(五)评价年度内发生 2起(含)以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一般火灾或 1起(含)以上较大突发环境事故、生产安全较大事故、较大火灾的企业下调一类;

(六)评价年度内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重大火灾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

(七)评价年度内在产品质量、土地利用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或重大过错责任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

(八)评价年度内依照《江苏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和较重失信行为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

(九)凡省、市、区各级政府明确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实际占有土地没有产出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

第十四条 “集团”企业:以集团母公司作为评价对象,其他关联企业相关数据予以并计,不直接评价。“一厂多名”企业,视为“集团”企业,以其中规模最大的企业作为评价对象,其他关联企业不直接评价,相关数据予以并计。

第十五条“租赁”企业:若为租赁厂房的企业,开发区、镇、各街道认为有必要单独核算的,则按各企业租赁面积分别计算,出租厂房的企业,扣除其出租面积后计算;开发区、镇、各街道认为需要合并计算的,则可将该宗土地上所有租赁企业的调查数据汇总后,以该宗土地使用权所有者作为评价对象。

第十六条 “一企多地”的,应将相应土地和其他数据合并计算。“一地多企”的,能清晰分清各企业占地面积的,按各企业实际占用面积进行拆分;不能清晰分清各企业占地面积的,按该地块上各企业占用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占地面积。

第十七条 “异地生产”或“零用地企业”在计算全区或者板块亩均产出时其占地面积不纳入全区工业用地计算范围内,但是其销售收入和实缴税金纳入计算范围内。

“异地生产”或“零用地企业”在计算单个企业亩均产出时按照其销售收入或实缴税金与企业实际占地面积之比计算。

第十八条 工商注册未满两年的企业、供地未满三年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投产满三年但经开发区、镇、各街道认定为成长周期较长的企业暂缓定类。 开发区、镇、各街道初步认定不适宜参评,并经钟楼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的企业可暂缓定类。水、电、气资源要素供给企业和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特殊类型企业暂缓定类,暂缓定类企业设定为T类企业。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对综合评价为A、B、C、D四类的企业,在资源要素供应、政策优惠、金融扶持、土地年租金、污水处理费等方面实施差别化措施,开发区(含北港街道)、邹区镇应自行制定相关操作细则并实施,报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余街道在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制定相关政策并实施。差别化用水、用电、用气等政策待省、市明确后,参照执行。

(一)A类企业。

1、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保障企业新增用地、用水、用能和排污等要素供给。

2、优先给予项目核准备案。

3、优先申报各类资金扶持项目。

4、优先支持对落后淘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5、优先享受各类金融扶持政策。

(二)B类企业。

1、保障现有用地、用水、用能和排污等要素供给。

2、优先给予项目核准备案。

3、支持申报各类资金扶持项目。

4、支持对落后淘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5、优先享受各类金融扶持政策。

(三)C类企业。

1、支持推荐申报省级以上淘汰落后产能项目。

2、支持开展提档升级、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

3、禁止企业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准入。

4、调控用地、用水、用能和排污等资源要素供给。

5、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四)D类企业。

1、允许依法依规开展技术改造,但不得进行产能扩张。

2、加大调控监管力度,依法依规提高资源要素使用成本。

3、禁止新增项目建设用地。

4、不得新增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指标,并限期削减。

5、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不得享受优惠奖励政策。

(五)T类企业。

参照B类企业执行,评价年度内发生重特大安全、消防、环保事故的企业按照D类企业执行。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综合评价工作由钟楼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和指导。原则上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综合评价,以开发区、邹区镇、各街道为主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上半年内完成。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的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表现。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价工作含数据采集、数据核对、评价分类、结果运用等步骤。

第二十三条  数据采集、数据核对、评价分类依托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核对采用向企业发放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情况体检表”进行核对确认。

第二十四条  企业销售收入、实缴税金每月进行一次数据采集和分析。其他指标一年采集一次。

第二十五条  综合评价结果及时向企业进行通报。因客观原因造成评价有误或遗漏的,由企业申请,经开发区、邹区镇、各街道审核后报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对当年度评价结果给予调整或增补,调整或增补情况报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邹区镇、各街道及各职能部门要以综合评价工作为基础,建立以差别化政策为核心的分类指导、精准服务机制,加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力度,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第二十七条  开展综合评价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均可举报综合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或对综合评价结果提出异议。

第二十九条  增强综合评价工作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意识。所有人员均需履行保密责任,一律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相关部门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综合评价数据或发布相关信息。对在工作中违反纪律规定的人员及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会根据试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定期修订完善。


附件:1.综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

   2.综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中有关指标解释




附件1


综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


1.亩均税收(万元/亩)=实缴税金/占地面积

2.亩均销售收入(万元/亩)=销售收入/占地面积

3.单位能耗税收(万元/吨标准煤)=实缴税金/工业生产综合能耗

4.单位电耗税收(万元/千瓦时)=实缴税金/总电耗

5.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万元/当量)=实缴税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

6.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增加值/平均职工人数

7.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研发经费支出/销售收入

8.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企业各指标评价值÷基准值)×指标权重分+综合素质得分。




附件2


综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中有关指标解释


1.实缴税金。指企业实际缴纳入库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免抵数-出口退库以外的其他退库数)、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税款以及滞纳金和罚款等。

2.占地面积。指年度统计报告期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全部土地面积。

3.销售收入。指企业在国税部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的收入。

4.工业生产综合能耗。指工业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扣除能源加工转换和能源回收利用等重复因素)的总和,不包括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

5.总电耗: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用电量。“一企多表”,企业按每个电表合计数填报。“一表多企”,每个企业按实际用电量填报,合计电量应该等于该户电表的用电量。

6.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全部从业人员的年平均数。

7.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指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重金属(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等指标排放当量之和。

8.增加值。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本年折旧+营业盈余。 

9.研发经费支出。指企业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确认的用于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支出。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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