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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建国家、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奖励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 2012年04月18日】

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建国家、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奖励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辖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企业建研发机构,2006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订了《常州市新建国家、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奖励办法(试行)》(常科发[2006]115号、常财企[2006]76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该《奖励办法》出台以来,大大激发了我市企业建研发机构的积极性,研发机构数量较快增长。为进一步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实现扩量提质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奖励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已建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并获奖励,增挂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不再重复奖励;

    2、已建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并获奖励,晋升为国家级创新平台的,实施补差奖励;

    3、各辖区按不低于市本级财政奖励的额度对平台给予支持;

    4、其它要求和程序按原《奖励办法》执行;

    5、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企业新建科技创新平台的奖励按照《关于印发支持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政策意见若干办法的通知》(常办法[2011]13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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