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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通知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通知

苏应急电〔2021〕58号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2019〕1号)、《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1〕3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行为,推动安全评价机构做优做强,促进安全评价行业健康发展,完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信息公开

(一)安全评价机构在江苏省开展法定安全评价服务应及时主动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便于社会公众查询与监督。

(二)安全评价机构在公开安全评价报告时,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应进行脱密简化。

(三)安全评价机构应在技术服务活动结束十个工作日内向省应急管理厅提交上述电子资料,在省应急管理厅网站进行公告。

二、强化执业能力

(一)安全预评价项目组负责人及相关勘验人员(不低于两人)应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和验收评价项目组全体人员应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评价组成员及专家均应亲笔签名,复印无效。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现状评价和验收评价项目组成员不得少于六人,其中化工类高级工程师不少于一人;成员中如专业能力不能满足安全评价时,需聘请相应专业技术专家。

(三)虚假安全评价报告参考认定情形:

1、实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与报告中评价项目组成员名单不一致的(因工作需要临时聘任的技术服务专家除外)。

2、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及第三方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或者结论进行伪造、纂改的。

3、评价期间,周边存在学校、医院等高敏感防护目标,且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要求,报告判定为符合的。

4、评价期间,总平面布置中存在主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与周边主要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要求,报告判定为符合的。

5、工艺装置与当时实际情况不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被评价单位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情况下,报告出现工艺技术描述与当时实际情况不符,直接影响报告结论的;

(2)主要反应设备、主要储存设施与现场不相符,直接影响报告结论的;

(3)隐瞒典型的危险化工工艺,导致报告结论失实的。

6、化工企业未按规定要求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报告判定为符合要求,得出失实结论的。

7、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记录严重缺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或者职称不符合要求的,故意隐瞒且影响报告结论的。

8、对具有爆炸危险性的项目界定错误,导致报告结论错误的。

9、存在不符合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故意隐瞒且影响报告结论的。

(四)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参考认定情形:

1、引用的主要或关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错误,直接影响报告结论的。

2、报告中三处及以上出现其他无关单位(项目)或地点,影响报告结论的。

3、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未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安全设施,判定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4、评价范围不符合合同要求,未达到应评尽评;评价内容中产品、产能出现错误,缺失后将导致无法正常生产;运行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发生遗漏的。

5、报告未能辨识出属于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的。

6、企业主要负责人不符合任职条件或未经培训或培训合格证过期的,判定其符合的。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一)安全评价机构申请资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省应急管理厅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安全评价报告完成后没有按要求向省应急管理厅提交公开的,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并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经查实后一律吊销安全评价资质,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省外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作出处罚决定的,由决定机关告知其原资质认可机关。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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