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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楼区2012版---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钟委发〔2012〕64号
 
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各部委办局、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奋战‘十二五’、再创新辉煌”的各项战略目标,进一步加快转型升级、促进科学发展,大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速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不断加快科技创新步伐,同时规范和加强有关鼓励科技创新政策,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科技创新的鼓励对象
包括在钟楼区注册且在钟楼区正常纳税的企业;在钟楼区范围内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相关事业单位。
 
二、科技创新的支持范围
包括当年度鼓励对象在开展科技创新过程中的活动和取得的成果,主要有: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单位和个人的专利申请以及发明专利的授权;科技成果鉴定和科技进步奖;产学研活动;创新平台建设以及其它各类专项科技创新活动和成果等。
 
三、科技创新的激励政策
(一)鼓励争取上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1、当年被列入“国家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计划的,每个项目奖励承担单位8万元;当年被国家级“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等其它国家级科技计划立项的,每个项目奖励承担单位5万元;
2、当年被列入“江苏省高技术研究”、“工业支撑计划”的,每个项目奖励承担单位8万元,列入省“创新资金计划”、省“国际合作计划”、省“社会发展计划”等其它省级科技计划的,每个项目奖励承担单位3万元;
3、当年被列入省、市科普基地的,每个基地建设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4、国家、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如按合同要求需匹配的,按科技项目合同执行。
(二)支持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1、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每个企业奖励10万元;
2、当年被认定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的,每个企业奖励5万元;
3、当年被认定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每个“省高新技术产品”奖励1万元(本项奖励与“高新技术企业”不重复享受,且奖励额度不超过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标准);
4、当年被认定为“常州市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每个企业奖励2万元。
(三)鼓励知识产权保护
1、当年申请专利总量超10件(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及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5件)、每个企业奖励2万元;当年申请专利总量超20件(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及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10件)、每个企业奖励4万元;当年申请专利总量超30件(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3件及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15件)、每个企业奖励6万元;当年申请专利总量超40件(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4件及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20件)、每个企业奖励8万元;当年申请专利总量超50件(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及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25件)、每个企业奖励10万元;
2、全额承担当年企事业单位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本项资助由市科技经费承担);
3、对授权的企业发明专利每项给予2000元奖励。
(四)鼓励开展科技成果鉴定及争取科技进步奖励
 1、当年通过市级(含)以上科技成果鉴定,鉴定结论中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的,每个项目奖励承担单位5万元;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的,每个项目奖励承担单位3万元,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的,每个项目奖励承担单位2万元;上述有关科技成果鉴定的奖励,以市级(含)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为奖励依据。
2、当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每个项目奖励承担单位20万元;获省、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省级一、二、三等奖每个项目分别奖励承担单位10万元、8万元、5万元;市级一、二、三、四等奖每个项目分别奖励承担单位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
(五)鼓励创新平台建设和产学研对接
1、当年被科技部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奖励中心依托单位20万元;当年被省科技厅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奖励中心依托单位8万元;当年被认定为省外资研发机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奖励依托单位3万元;
2、当年被市级(含)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参照上述标准进行奖励;
3、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并开始运作,每个奖励5万元,申报和认定该类创新平台项目时不再重复奖励;
4、当年与知名大院、大所和大学签订正式产学研合作协议、开展新产品研发的,按履行合同实际投入金额进行奖励:实际投入金额达到100万元,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实际投入金额达到80万元,每个项目奖励8万元;实际投入金额达到60万元,每个项目奖励6万元;实际投入金额达到30万元,每个项目奖励4万元;实际投入金额达到10万元,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
上述奖励必须企业实际支付的技术开发费达到合同金额的50%以上,同一企业与同一院校签订的产学研合作协议有2份及2份以上的,按金额较大的一份给与奖励,不累计计算。
5、当年与国外(或台、港、澳)大专院校或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签订正式产学研协议、开展新产品研发的,参照上述标准进行奖励。
(六)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服务能力建设
1、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主体为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的,分别对该孵化器建设单位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建设主体为民营机构的,分别对该孵化器建设单位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充分发挥1000万元的科技创新专项引导基金的作用,为全区高科技成长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贷款贴息等科技金融服务;鼓励民营资本建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科技金融机构,对区内新注册成立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每个奖励10万元;
3、对承担全区性、公益性的科技中介工作成效明显的科技中介机构,给与专项经费支持3-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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