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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常州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局各处室、各单位:

现将《常州市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农村项目管理,明确职责分工,规范项目实施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农业农村项目管理规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农业农村项目适用本办法。区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央、省农业农村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职责明晰、运行规范、监督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突出规划引领,以落实中央、省、市支农惠农政策和“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为导向,涵盖高标准农田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科技与创新、农业公共服务、美丽乡村发展、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化利用、农业生产救灾等方面。

第五条  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局内部各处室(单位)之间、市与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之间权责对等、统分结合、上下联动的项目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局内部各处室(单位)按照“谁立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一)计划财务与审计处职责:牵头专项设立、调整和年度专项预算编报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牵头建设类项目库建设;负责审核、汇总、统筹专项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下达建议方案;牵头组织制定年度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等;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二)业务处室(单位)职责:负责归口项目管理,履行项目执行管理责任主体职责。负责提出项目设立,编制项目预算方案,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制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年度专项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负责审核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配合市级项目库建设与管理,做好项目入库、评审立项、检查验收和绩效自评价的全过程管理以及资料整理归档和信息公开工作。

(三)监督评价处职责:负责研究制订农业农村项目绩效管理制度等配套规定,牵头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负责本级项目库建设;按照中央、省、市级项目分级管理要求,落实项目属地管理职责;负责区级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八条  项目实施主体职责: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资料及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对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和绩效自评及资料整理归档,向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等。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业务处室(单位)编制年度专项预算时,提出项目立项计划。立项计划包括:立项依据、实施主体、资金测算、工作任务、绩效目标等。

第十条  根据项目立项的排他性,分为竞争性立项项目和非竞争性立项项目。

非竞争性立项项目主要包括:普惠性政策补贴、农业农村公益性履职项目以及市级以上已明确的试点示范项目。除非竞争性立项项目外,即是竞争性立项项目,均应通过竞争性方式遴选立项。

第十一条  竞争性立项的程序一般包括: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受理、组织评审、确定评审结果、局党组研究决定、立项公示等环节。

第四章 项目分类与实施

第十二条  市级专项采用“1+N”管理模式,“1”,即:市级年度专项实施意见,明确支持政策和工作任务,对年内项目“全覆盖”;“N”,即: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可在上述框架下,制定相关项目实施意见或申报指南,明确政策支持范围、支持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等。

第十三条  项目根据立项的层级,分为省以上项目、市级项目和区级项目。针对不同的项目层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省以上项目是指直接由中央或省立项,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内容、补助资金和相关要求的项目。

局有关处室(单位)按要求做好组织申报、审核推荐、检查指导等,配合上级或接受委托,组织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市级项目是指由市级立项,明确项目实施主体、补助资金的项目。

市级项目根据项目实施与资金补助的时间先后,分为“前补助”和“后补助”两类项目。

对特定主体或项目申报主体,通过项目立项后,给予资金补助,并按要求完成项目实施内容的项目归为“前补助”项目。

项目申报主体按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或申报指南的要求,完成项目实施内容后,申报立项,按标准补助的项目归为“后补助”项目。

第十六条  “前补助”项目主要有:对承担全市农业农村公共管理服务事项、年度重点目标考核工作任务等,对实施主体按照一定标准,予以补助的“工作任务类”项目和项目申报主体通过竞争立项获得补助,实施新品种、新模式、新技术等试验示范推广的“科技创新类”项目。

项目实施主体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复后,按实施方案的建设任务、计划进度和经费预算组织实施;项目资金规范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后补助”项目主要有:围绕全市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任务,根据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农业装备等投入,按比例予以补助的“先建后补”项目和对获得先进性、典型性、示范性成果的主体,按照一定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补助的“以奖代补”项目。

“先建后补”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引入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建设的投资额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区级项目是指通过因素法下达的市级以上资金且由辖市(区)立项的项目和涉农惠农政策性直补项目等。

对于切块到各辖市(区)的项目资金,各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做好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检查、监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局业务处室对归口项目实施方案的完整性、合规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负责批复市级项目实施方案和局属事业单位承担项目的实施方案。

局计划财务与审计处负责组织对局业务处室承担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第五章 项目变更、终止与撤销

第二十条  经批复的项目,下达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区级项目由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批复,批复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市级项目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报市农业农村局批复,批复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省以上项目由项目批准部门批复,省级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无法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的项目,应终止项目实施。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区级项目由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党组(委)会议研究批准,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市级项目由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报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研究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省以上项目按级报送,申请批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被举证查实在项目申报或实施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按项目立项层级,由业务处(科)室(单位)提出,提请本级局党组(委)会议研究决定撤销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依据违纪违法事实,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交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置。省以上项目按级报送,申请批准。

第二十三条  终止、撤销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当地业务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并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将项目资金收回财政专户。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进行自验,合格后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完整的验收资料。

“后补助”项目补助后无需再验收。

第二十五条  对市级项目验收,由业务处室(单位)制定项目验收方案,组织实施。由局业务处室承担的项目,由局计划财务与审计处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省以上项目验收,从其规定。

区级项目验收由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

市纪委派驻局纪检监察组对项目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  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农业农村项目验收可采取专家组验收、委托中介机构等形式开展。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局监督评价处牵头各项目管理责任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全面客观评价项目资金使用、项目监管、任务完成、实施效果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价工作,对绩效自评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局业务处室(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根据《常州市农业农村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对该类资金扶持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材料。

第二十九条  局计划财务与审计处要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政策调整、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和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农业农村部门,各地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具体操作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中央、省和市级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辖市(区)农业农村局、常州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局各处室、各单位:

现将《常州市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农村项目管理,明确职责分工,规范项目实施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农业农村项目管理规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农业农村项目适用本办法。区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央、省农业农村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职责明晰、运行规范、监督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突出规划引领,以落实中央、省、市支农惠农政策和“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为导向,涵盖高标准农田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科技与创新、农业公共服务、美丽乡村发展、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化利用、农业生产救灾等方面。

第五条  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局内部各处室(单位)之间、市与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之间权责对等、统分结合、上下联动的项目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局内部各处室(单位)按照“谁立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一)计划财务与审计处职责:牵头专项设立、调整和年度专项预算编报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牵头建设类项目库建设;负责审核、汇总、统筹专项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下达建议方案;牵头组织制定年度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等;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二)业务处室(单位)职责:负责归口项目管理,履行项目执行管理责任主体职责。负责提出项目设立,编制项目预算方案,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制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年度专项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负责审核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配合市级项目库建设与管理,做好项目入库、评审立项、检查验收和绩效自评价的全过程管理以及资料整理归档和信息公开工作。

(三)监督评价处职责:负责研究制订农业农村项目绩效管理制度等配套规定,牵头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负责本级项目库建设;按照中央、省、市级项目分级管理要求,落实项目属地管理职责;负责区级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八条  项目实施主体职责: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资料及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对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和绩效自评及资料整理归档,向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等。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业务处室(单位)编制年度专项预算时,提出项目立项计划。立项计划包括:立项依据、实施主体、资金测算、工作任务、绩效目标等。

第十条  根据项目立项的排他性,分为竞争性立项项目和非竞争性立项项目。

非竞争性立项项目主要包括:普惠性政策补贴、农业农村公益性履职项目以及市级以上已明确的试点示范项目。除非竞争性立项项目外,即是竞争性立项项目,均应通过竞争性方式遴选立项。

第十一条  竞争性立项的程序一般包括: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受理、组织评审、确定评审结果、局党组研究决定、立项公示等环节。

第四章 项目分类与实施

第十二条  市级专项采用“1+N”管理模式,“1”,即:市级年度专项实施意见,明确支持政策和工作任务,对年内项目“全覆盖”;“N”,即: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可在上述框架下,制定相关项目实施意见或申报指南,明确政策支持范围、支持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等。

第十三条  项目根据立项的层级,分为省以上项目、市级项目和区级项目。针对不同的项目层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省以上项目是指直接由中央或省立项,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内容、补助资金和相关要求的项目。

局有关处室(单位)按要求做好组织申报、审核推荐、检查指导等,配合上级或接受委托,组织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市级项目是指由市级立项,明确项目实施主体、补助资金的项目。

市级项目根据项目实施与资金补助的时间先后,分为“前补助”和“后补助”两类项目。

对特定主体或项目申报主体,通过项目立项后,给予资金补助,并按要求完成项目实施内容的项目归为“前补助”项目。

项目申报主体按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或申报指南的要求,完成项目实施内容后,申报立项,按标准补助的项目归为“后补助”项目。

第十六条  “前补助”项目主要有:对承担全市农业农村公共管理服务事项、年度重点目标考核工作任务等,对实施主体按照一定标准,予以补助的“工作任务类”项目和项目申报主体通过竞争立项获得补助,实施新品种、新模式、新技术等试验示范推广的“科技创新类”项目。

项目实施主体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复后,按实施方案的建设任务、计划进度和经费预算组织实施;项目资金规范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后补助”项目主要有:围绕全市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任务,根据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农业装备等投入,按比例予以补助的“先建后补”项目和对获得先进性、典型性、示范性成果的主体,按照一定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补助的“以奖代补”项目。

“先建后补”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引入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建设的投资额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区级项目是指通过因素法下达的市级以上资金且由辖市(区)立项的项目和涉农惠农政策性直补项目等。

对于切块到各辖市(区)的项目资金,各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做好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检查、监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局业务处室对归口项目实施方案的完整性、合规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负责批复市级项目实施方案和局属事业单位承担项目的实施方案。

局计划财务与审计处负责组织对局业务处室承担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第五章 项目变更、终止与撤销

第二十条  经批复的项目,下达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区级项目由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批复,批复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市级项目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报市农业农村局批复,批复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省以上项目由项目批准部门批复,省级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无法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的项目,应终止项目实施。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区级项目由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党组(委)会议研究批准,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市级项目由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报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研究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省以上项目按级报送,申请批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被举证查实在项目申报或实施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按项目立项层级,由业务处(科)室(单位)提出,提请本级局党组(委)会议研究决定撤销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依据违纪违法事实,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交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置。省以上项目按级报送,申请批准。

第二十三条  终止、撤销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当地业务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并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将项目资金收回财政专户。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进行自验,合格后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完整的验收资料。

“后补助”项目补助后无需再验收。

第二十五条  对市级项目验收,由业务处室(单位)制定项目验收方案,组织实施。由局业务处室承担的项目,由局计划财务与审计处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省以上项目验收,从其规定。

区级项目验收由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

市纪委派驻局纪检监察组对项目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  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农业农村项目验收可采取专家组验收、委托中介机构等形式开展。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局监督评价处牵头各项目管理责任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全面客观评价项目资金使用、项目监管、任务完成、实施效果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价工作,对绩效自评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局业务处室(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根据《常州市农业农村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对该类资金扶持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材料。

第二十九条  局计划财务与审计处要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政策调整、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和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农业农村部门,各地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具体操作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中央、省和市级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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