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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办2011年以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相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7-06 来源: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综合科

关于补办2011年以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相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各出口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总局公告》”)文件相关规定,现将出口日期为2011年以来的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补办退(免)税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生产企业出口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出口货物以及上述文件规定的特殊区域外的生产企业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视同出口货物,凡已经收齐有关凭证的,可以在2012年7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2012年7月16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补办退(免)税申报,逾期不再办理。
    如果生产企业在本通知发布前已进行了所属期201206期退(免)税正式申报,可以按规定撤销后与上款规定的出口货物合并后重新进行申报。
    二、 外贸企业出口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出口货物以及上述文件规定的特殊区域外的外贸企业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视同出口货物,凡已经收齐有关凭证的,可以在2012年7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补办退(免)税申报,逾期不再办理。
      三、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出口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其它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凡已经收齐有关凭证的,可以在2012年7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2012年7月16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补办退(免)税申报,逾期不再办理。
      四、 出口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属于《总局公告》第十条第(一)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到2012年7月15日前。
      五、 出口日期为2012年1月1日起的当年度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可按相关文件规定在2013年4月30日前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退(免)税申报。
      六、上述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出口日期的确定: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七、上述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政策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八、各补办退(免)税申报的出口企业及其它单位,请将上述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已视同内销征税的相关资料整理备查,处理办法另行通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0一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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