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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独角兽企业成长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独角兽企业成长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常政规〔2023〕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独角兽企业成长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8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独角兽企业成长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提出的“四个走在前”“四个新”重大任务,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持续壮大高成长硬科技企业集群,努力在科技自立自强上走在前,在科技创新上率先取得新突破,有效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为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作出贡献,现针对独角兽企业快速成长过程中的痛点、难点、堵点,围绕厚植创新主体、鼓励研发创新、强化金融支撑、优化双创生态,制定以下政策:
  一、梯度培育,厚植创新主体
  (一)构建科学有效的梯度培育体系。优化独角兽企业发现机制,成立独角兽企业专家指导委员会,建立独角兽企业培育库。聚焦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领域,构建覆盖种子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独角兽企业等高成长性企业的梯度培育体系。推动大企业平台化发展,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内部裂变、投资孵化、拓展新业务等方式加速催生独角兽企业。对于首次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奖励最高200万元;首次认定为潜在独角兽企业的,奖励最高50万元。对于符合支持高成长性企业发展政策条件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企业〔以下简称“(潜在)独角兽企业”〕,按照规定给予企业最高10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二)引育高层次的创新创业人才。支持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支持企业申报各类人才引进计划,对于引进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全职的国(境)内外顶尖人才,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支持。支持企业引进省外博士以上学历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培育项目支持。对于企业新引进的年薪30万元以上的人才,按照人才个人在我市申报单位工资薪金分档给予奖励;对于年薪200万元以上且列入市级战略科学家名录的人才,按照规定给予最高每年5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创新基地,对于工作站引进的博士后给予每月5000元生活补贴,生活补贴连续发放2年。针对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急难险重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其取得的业绩成果已达到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要求的,可打破学历、资历、职称层级等限制,鼓励其跨系列跨层级晋升职称。(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二、聚力攻坚,鼓励研发创新
  (三)支持高效协同的关键技术攻关。在市科技计划项目中设立独角兽企业专题,重点支持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企业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设置“揭榜挂帅”科技攻关项目独角兽企业专项,支持(潜在)独角兽企业围绕“卡脖子”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开展联合攻关,每个中榜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付款额的30%给予发榜企业支持,最高500万元。支持符合条件的(潜在)独角兽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联合高校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对于获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的(潜在)独角兽企业,以第一承担单位获奖的,给予国家或省奖金总额100%配套奖励;以非第一承担单位获奖的,给予国家奖金总额的50%、省奖金总额的30%配套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支持高水平的研发平台建设。积极支持(潜在)独角兽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平台。对于获得国家或省立项并有资金支持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按国家或省实到资金的1:1配套支持,给予国家级不超过1亿元、省级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对于(潜在)独角兽企业建设的院士工作站奖励最高1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企业,企业研发费用年度增长100万元(含)以上的,根据研发费用增长额,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鼓励(潜在)独角兽企业与重大创新平台之间的互动耦合,通过联合攻关、数据共享、共建创新中心等形式,构建以科技攻关为支撑的研发生态系统。(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三、多措并举,强化金融支撑
  (五)构筑多元化的投融资服务体系。引进国(境)内外知名风险投资基金,为(潜在)独角兽企业量身定制、精准引进多元化创投资本。鼓励知名投资机构与政府基金、国资基金合作,设立龙城天使科创基金等直投基金,优先关注种子独角兽企业,投早、投小、投硬科技,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吸引国(境)内外(潜在)独角兽企业等创新型企业。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单列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转移定价优惠、提高贷款绩效考核权重、落实不良容忍度和尽职免责规定等方式,进一步完善(潜在)独角兽企业的金融服务和信贷管理机制。在“常信分”企业信用评分模型中设置单独加分项,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潜在)独角兽企业的首贷、信用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常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常州监管分局、市投资集团)
  (六)支持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股改上市。为每家(潜在)独角兽企业组建上市服务推进专班,加速推进(潜在)独角兽企业股改上市工作。进入市级“龙腾行动计划”科创板重点后备企业名单的(潜在)独角兽企业,在入库、股改环节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按照(潜在)独角兽企业上市进度,在辅导、申报、上市三大关键节点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四、汇聚要素,优化双创生态
  (七)支持全方位的创新应用场景。建立国企、央企和行业龙头企业与(潜在)独角兽企业技术和市场需求对接机制,搭建平台,鼓励产业链供应链加强对接,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支持(潜在)独角兽企业首创产品的应用推广。对于(潜在)独角兽企业新认定的省级、苏锡常首台(套)重大装备,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于(潜在)独角兽企业的省级、苏锡常首台(套)产品,实施政府首购,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业绩,对于具有不可替代专利、专有技术的,采购人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对于生物医药产业的(潜在)独角兽企业,积极对接国家、省医保局,为企业提供全程辅导服务,助力创新医药、医疗器械产品快速挂网。打造若干标志性应用场景,为(潜在)独角兽企业新技术新产品的创新应用提供实践场所和空间,加速企业实现技术迭代、产品升级、市场开拓。(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医保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常州市科教城管委会)
  (八)提供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服务。在全市(潜在)独角兽企业中遴选一批重点企业,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支持企业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围绕重点研发项目开展专利导航。在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预审技术领域内为企业提供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服务,帮助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团队,提高知识产权防范风险能力。(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常州市科教城管委会)
  (九)建立快速畅通的服务绿色通道。为(潜在)独角兽企业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一揽子综合服务和解决方案,支持优势领域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通过“常州质量码”等渠道主动收集并快速响应(潜在)独角兽企业的检验检测需求,引导我市检验检测机构并协调省内国家级质检中心为企业提供精准服务。成立专业团队,指导有需求的(潜在)独角兽企业尽快取得CNAS实验室认可资质。创新执法理念,完善包容审慎监管,为(潜在)独角兽企业提供全过程合规性指导服务。鼓励各板块组建“代办员”队伍,提高(潜在)独角兽企业行政事项审批效率,在常州“政企通”服务平台提供专属“服务资源包”。针对(潜在)独角兽企业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加快审批进度,力争实现“拿地即开工”。(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政务办、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常州市科教城管委会)
  (十)涵养高浓度的科技创新生态。深化“科技新长征”,大力度开展国际国内产学研对接活动,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深化科创“优+”服务,办好“一赛一课三营”(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常州”公开课,科创训练营、“科招先锋”训练营、独角兽加速营),鼓励和支持智库及专业机构,开展对独角兽企业孕育和发展的研究工作。举办高能级独角兽企业大会,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种子独角兽企业参加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营造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实施“发现种子独角兽”计划,常态化开展以培育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企业为核心的企业服务工作,为高成长硬科技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培育、商业模式打磨、场景创新指导、金融资本对接等服务,全市每年举办包括创新链供应链配套对接在内的场景对接活动10场以上。加强资源统筹调配,鼓励大企业在产业链、供应链上加大对种子独角兽企业的投资、并购,加速孵化促进(潜在)独角兽企业快速成长。立足我市产业优势和区位优势,利用以园招商、以商招商和链式招商、基金招商等,鼓励行业龙头企业来常布局关键环节、孵育独角兽企业。(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常州市科教城管委会)
  本文件所涉各项奖励和补贴,具体标准及发放程序按照相应的实施细则执行。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所涉各项政策除有明确规定时限或者另有规定以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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