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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登记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降低经营主体创业成本,提升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规范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常州市经营主体集群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按照省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各地要拓展住所(经营场所)集群注册登记服务。一家托管机构提供场所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住所)登记,多个经营主体可以在该住所集中办公或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经营主体集群的注册登记模式。

集群注册模式,一是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降低经营主体创业成本;二是为创业园、产业园、孵化园、创客空间和平台经济等创新载体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提升了创新载体在推进经营主体增长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三是通过完善制度机制、放宽市场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措施,加强审管衔接,不断提升集群注册登记规范化水平。

二、制定依据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7号)、《关于印发〈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市监规〔2022〕7号)、《企业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及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集群登记实施办法》共包括四个章节。

第一章节“总则”。明确了经营主体集群登记的目的和依据、含义、适用范围,规定了不得作为集群注册登记住所的五种情形。

第二章节“托管机构”。明确了托管机构需符合的条件,应履行的职责,登记报备、变更及终止服务的条件、需履行的手续以及托管协议应包含的内容等规定。

第三章节“集群登记经营主体”。明确了集群登记的经营主体办理集群登记的要求,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节“监督管理”。明确了审管衔接、事中事后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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