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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58号令)的通知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常信用办〔2024〕2号


关于贯彻落实《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58号令)的通知


各辖市(区)信用办、常州经开区信用办,市各有关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已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领域划分与公示期限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只针对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其中对于简易处罚、仅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取消了失信行为程度的划分,不再按照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程度划分来界定最短公示期和最长公示期。

二、特殊领域认定标准及修复要求

(一)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其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即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同时也是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材料1和材料3按照“信用中国”提供的模版进行填报,材料2应提交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或者其他准予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

(二)安全生产领域。应急管理部门(含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依据安全生产类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处罚,且罚款超过10万元(含)、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0万元(含)以上,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情形的处罚暂认定为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1年最短公示期满后可提交修复申请。

(三)消防领域。消防部门在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暂认定为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1年最短公示期满后可提交修复申请。

三、调整信用修复提交申请材料

(一)材料一。需从“信用中国”或“信用常州”网站信用修复专栏下载模板并规范填写,若经办人为非法定代表人的,应下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模板;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则下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模板并规范填写。

(二)材料二。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的修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或者其他准予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等;其他行政处罚信息的修复由处罚机关出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等);

(三)材料三。需从“信用中国”或“信用常州”网站信用修复专栏下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模板并规范填写。

四、有关要求

(一)各辖市(区)信用办、常州经开区信用办和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本着“谁处罚、谁修复”的原则,积极主动为失信主体出具信用修复相关材料,帮助失信主体及时完成信用修复。失信主体在申请信用修复时,遵循就高不就低的修复原则,即同一条处罚信息在“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常州”三级网站或其中两级网站同时公示的,只在高一级网站申请即可,“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后,“信用江苏” “信用常州”网站结果数据自动同步更新。

(二)各辖市(区)信用办、常州经开区信用办和市各有关部门要从失信主体角度出发,聚焦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急难愁盼问题,完善相关工作机制,鼓励在向失信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主动告知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的条件、程序,让失信主体第一时间了解信用修复政策;要加强失信治理,通过信用修复培训、宣传教育、约谈提醒等方式,督促引导失信主体履行责任义务,纠正失信行为,帮扶失信主体及时恢复信用。

        

附件:《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




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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