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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执法”试点工作合规指导清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执法”试点工作合规指导清单》的通知


各基层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常州局关于开展市场监管系统“信用+执法”渐进式监管试点工作要求,探索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融入信用监管理念,丰富信用监管工具的应用,强化合规建设使用,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促使经营主体不断增强责任意识,自觉整改违法行为,依法合规经营。针对市场监管食品安全领域高频多发违法行为,依据《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执法”渐进式监管试点工作方案》,编制《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执法”试点工作合规指导清单》,设置行政合规事项、常见违法行为表现、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风险等级、合规建议等内容,事前、事中、事后帮助市场主体认识违法风险点,做好风险防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执法”试点工作合规指导清单

序号

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风险等级

法律依据以及违法责任

合规建议

指导机构

1

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1.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食品生产经营时间超过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限;

3.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未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

4.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未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5.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如:某食品企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或者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发生变化,但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未升高的;

(二)增加经营项目类型,但增加的经营项目所需的经营条件被已经取得许可的经营项目涵盖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除许可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1.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依法取得许可,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销售食用农产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2.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超出许可项目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许可。

3.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九十个工作日至十五个工作日期间,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原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后,食品经营者应当暂停食品经营活动,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后,方可继续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安全监管科

餐饮服务监管科

2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生产经营违法添加药品的食品。

如:某公司生产添加醋酸泼尼松(止咳平喘药品)的茶类饮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对食品进行甄别,不得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食品安全监管科

餐饮服务监管科

3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1.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如:某企业生产的食品经检验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要求生产,做好关键控制点记录。

2.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的,检验仪器设备需按期检定;不能自检的,需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3.食品经营者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重点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及食品相关合格证明。严格落实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

食品安全监管科

餐饮服务监管科

4

不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调味料等生产食品或经营上述食品。

如:某企业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番茄汁生产调味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行检查,及时清理过期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监管科

餐饮服务监管科

5

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如:某餐饮店在制作馒头时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精确称量食品添加剂,投料确保混匀。

2.食品添加剂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有相关使用记录。专册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添加的食品品种、添加量、添加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

3.拆包后的食品添加剂,应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等,并保留原包装。

食品安全监管科

餐饮服务监管科

6

不得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如: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方便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真实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伪造、篡改生产日期。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真实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伪造、篡改生产日期。

食品安全监管科

餐饮服务监管科

7

生产经营预包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规定

1.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2.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无中文标签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

4.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显著标示。

如:某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未载明产品标准代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食品生产者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等标准制作标签。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加强标签审核。

食品安全监管科

餐饮服务监管科

8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 营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1.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 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2.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 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 销售记录制度。

如:某超市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和食品合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 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 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 销售记录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1)从生产单位采购食品、 食品添加剂的,查看其食品、食 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查看生产 单位出具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 证,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 报告等其他合格证明;

(2)从经营单位采购食品 的,查看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查看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合 格报告等其他合格证明。采购进 口食品,还应查看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做到每 一批次货证相符;

(3)从经营单位采购食品添 加剂的,查看其营业执照,查看 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4)采购食用农产品,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屠宰厂(场)采购的,查验购货凭证、 合格证明文件等;从批发市场采 购的,查验该市场或市场经营户出具的销售凭证。采购按照规定 需要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的肉 类,还需查验有关检验检疫合格 证明。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还应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明确进货查验的方式、内容、项目、负 责人、记录方式内容、相关记录 和凭证保存等要求;记录和凭证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 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从进货日起计)。进货查验资料应当及时 更新。许可证、合格证明文件等 相关资料应在有效期内。

食品安全监管科

餐饮服务监管科

9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生产经营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特殊食品

1.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配方工艺组织生产特殊食品;

2.特殊食品经营单位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职责,销售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九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

1.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配方和生产工艺组织生产特殊食品。

2.特殊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核对供货商提供的特殊食品注册批文或者备案凭证。

食品安全监管科

餐饮服务监管科

10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履行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审核、管理义务

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

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

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

如:某网络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一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履行以下法定职责:

1.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主体资质审查及其经营活动检查、交易管理规则、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赔偿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平台上公开上述制度。

2.严格实施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资质审查并进行现场核实,及时在网站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与入网食品经营者签订入网合同,明确其应遵守的食品安全责任。

3.按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有关信息。

4.设立专职管理人员,对入网经营者实际加工地点与平台标示的地址是否一致进行核实,对其在平台上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核对。

5.发现入网经营者存在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及时主动制止;发现入网经营者无证经营、经营禁止性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服务。

以上情况均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监管科

餐饮服务监管科

11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公示的入网商户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真实有效

1.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公示的入网商户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

2.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公示的入网商户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假证;

3.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公示的入网商户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与实际不符。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一款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第十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对即将上线的商户严格把关,重点审核许可证真伪,许可证载明经营场所是否与实际相符,许可证是否处于有效期。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律不得上线。

2.对已入网的商户定期审核其经营场所是否与许可证相符,许可证是否超过有效期。如存在相关违法行为应当立即下线商户,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3.对于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的应当下线问题商户,应第一时间下线整改。

食品安全监管科

餐饮服务监管科

12

平台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对发现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禁止并履行报告义务

未对入网商户进行抽查和检测,或对发现的入网商户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上报。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或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未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定期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对入网商户经营行为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商户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以及是否落实法律规定的原料控制、加工过程、设施维护、包材卫生等方面主体责任。

2.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履行制止和上报义务。

3.对于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的应当下线问题商户,应第一时间下线整改。

食品安全监管科

餐饮服务监管科

13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

如:某食品生产企业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定期开展自查。

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长效保持。

食品安全监管科

餐饮服务监管科

14

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如:某小酒坊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擅自酿造白酒。

☆☆☆☆☆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安全监管科

餐饮服务监管科

15

食品小作坊按法定要求生产加工食品

1.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2.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如:某食品小作坊使用过期原料生产食品。

☆☆☆☆☆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应按法定要求生产加工食品,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监管科

餐饮服务监管科

16

小餐饮按法定要求制作食品

1. 经营生食类食品、自制裱花类蛋糕、自制以生鲜乳为原料的饮品;

2.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4.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作食品,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制作食品;

5.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制作食品;

6.使用非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制作食品;

7.使用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的油脂制作食品;

8.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如:某小餐饮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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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

第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决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小餐饮应按法定要求制作食品,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监管科

餐饮服务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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