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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12]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1月6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条件

  (一)推广产品为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二)申请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以下简称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依据GB 19153《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现行有效版本,空压机能效为2级及以上;

  2.    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3.    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和节能产品认证(进入第一批推广目录的产品应在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通过节能认证);

  4.    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5.    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该品牌产品无不合格。

  (三)高效节能空压机的配套电机应优先选择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的高效节能电机。

  二、推广企业条件

  申请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    年推广高效节能活塞式空压机的配套电机功率不少于1万kW,或螺杆式空压机的配套电机功率不少于2万kW;

  3.    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    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售后服务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    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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