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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有关问题的通知

 

资料徕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人社部等五部委联合发文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

发布日期: 2012-12-12

      日前,中组部、人社部、公安部、外交部、外专局等5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办理签证、长期居留和永久居留的办法做出了详细规定。

  与现有海外高层次人才入出境政策相比,《通知》一是降低了门槛,比照中央“千人计划”创新人才,规定中央、部门和地方各类重点引才计划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均可享受签证和居留特惠政策,特别是降低了办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证,即中国“绿卡”的门槛,将为来华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提供入出境、工作及生活方面的极大便利。二是扩大了范围,首次规定中国籍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的外籍配偶和子女也可办理长期签证、居留许可或永久居留。三是延长了期限,与目前外国人办理长期签证和居留的时限一般以两年以下为主相比,文件规定外籍高层次人才可办理2-5年的长期多次签证和居留。四是简化了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凡经中组部、人社部或国家外专局备案的引才计划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由外交或公安部门对照名单快速审发签证、长期居留和永久居留许可,简化了审批流程,搭建了一条便捷的入出境和居留绿色通道。

  《通知》的出台和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我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体系,有利于吸引更多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工作,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以下资料徕源:中国劳动争议网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外办、公安厅(局)、外国专家局,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人事部门:

    根据现行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及《关于印发〈关于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组通字〔2008〕5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签证及居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的对象

    凡纳入下列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引进的外籍来华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或中国籍回国高层次人才的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可以为其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

    (一)中央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企业开展并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同意的各类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开展并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同意的各类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四)省级以下开展的规模较大、层次较高、具有较强影响力,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外国专家主管部门审核,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同意的各类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二、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的措施

    (一)需多次临时入、出境的,可办理5年多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80天的长期多次签证。

    (二)需在中国工作或长期居留的,可办理工作签证或2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

    (三)符合办理永久居留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永久居留手续。

    (四)符合条件的,颁发来华定居专家证或外国专家证。

    三、办理签证及居留便利事宜的程序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央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款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按以下程序办理签证或长期居留手续:高层次留学人才由相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央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填写《高层次留学人才登记表》和《高层次留学人才名单》,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高层次外国专家由相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央企业引智归口管理部门填写《高层次外国专家登记表》和《高层次外国专家名单》,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或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审核后,将名单函告外交部领事司或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由外交部领事司或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通知相关驻外使领馆或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能为有关人员审发长期多次签证、工作签证或2至5年外国人居留许可。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三、四款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办理签证或长期居留手续,由用人单位填写登记表和名单,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外国专家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外国专家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名单函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或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将名单函告外交部领事司。驻外使领馆凭外交部领事司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外国专家主管部门公函按各自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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