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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注销第一批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通知 |
发布单位:江苏省质监局 时间:2012-03-14 关于2012年注销第一批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通知 苏质监认函[2012]7号 为加强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规范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有效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6号令)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复查、验收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发证单位注销资质认定证书,并停止其使用标志” 的规定,现将部分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予以注销。被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单位,自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满后不得再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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