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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4-12-31  

国科金发外201415号

 

  各局(室)、科学部,机关党委,各直属单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2月18日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4年3月3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管理办法

(2014年2月18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以下简称“合作交流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交流项目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国际(地区)学术交流,创造合作机遇,密切合作联系,为推动实质性合作奠定基础。

  第三条 合作交流项目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与境外科学基金组织、科研机构或者国际组织(以下简称对口组织机构)签署的双(多)边协议框架下,资助的以下合作交流活动:

  (一)人员交流;

  (二)在境内举办双(多)边会议;

  (三)出国(境)参加双(多)边会议;

  (四)其他交流活动。

  第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合作交流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五条 合作交流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对口组织机构对合作交流项目的资助与管理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国际(地区)合作政策、双(多)边协议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制定合作交流项目年度项目指南。

  第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九条 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合作交流项目:

  (一)正在承担3年期以上基金资助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二)正在承担3年期以上基金资助项目的参与者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并应当经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同意。

  前款第(二)项中的基金资助项目参与者不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人员。

  第十条 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参与者申请合作交流项目:

  (一)正在承担3年期以上基金资助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者参与者;

  (二)基金资助项目参与者应当经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同意。

  本办法中正在承担的基金资助项目不包括正在承担的合作交流项目。

  第十一条 限项要求按照年度项目指南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合作交流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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