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16]2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部门: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8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决定启动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为做好相关工作,规范操作流程,明确目标要求,现将《2016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2016年2月25日
附件:
2016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申报指南
一、试点选择流程
(一)省级推荐。 2016年,各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择优推荐1个城市参与全国范围内的竞争(计划单列市可以单独申报),第一批试点城市所在省份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列。由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部门于2016年4月10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提交申请文件(扫描件)和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电子版)。各申报城市要高度重视实施方案编制,做好份内工作。对在试点范围确定之前到相关部门提前沟通,破坏竞争机制的申报城市,在评审环节给予扣分处理。
(二)资格审核。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将对推荐城市进行资格审核,及时公布通过资格审核的城市名单。
(三)竞争性评审。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城市,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将及时组织公开答辩,由专家进行现场评审,现场公布评审结果。
二、评审内容
(一)资格审核。
各省份推荐城市须满足以下条件:
1.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要求,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3.试点区域集中连片(须包括一定比例的老城区),且不少于15平方公里,多年平均降雨量不低于400毫米。
4. 城市建成区内至少有一个汇水片区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要求;在“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5.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且进展良好。
6.本批试点向工作基础较好的城市适当倾斜。
(二)竞争性评审。
1.工作目标。
(1)已按照国办发〔2015〕75号文件要求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贯彻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和水安全战略有关要求,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试点区域实施方案的目标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目标协调一致,符合当地实际、重点突出。
(2)规划目标清晰。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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