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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常州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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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常州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常州市“十二五”科技创新六大工程实施意见》,规范常州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及管理工作,推动科技企业加速成长与壮大,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现将《常州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附件: 常州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常州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及管理工作,推动科技企业加速成长、壮大,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根据《常州市“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和《常州市“十二五”科技创新六大工程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一种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企业对发展空间、商业模式、资本运作、人力资源、技术合作、生产经营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新型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旨在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助推科技企业加速发展、做强做大,促进新兴产业集约式发展。 第三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和“集约发展、创新服务”的理念,统筹发展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加速器,为区域内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空间、科技、管理、资本、政策、市场等服务支撑,提升科技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加快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步伐。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加速器的认定及加速器发展的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在市孵化协会的配合下对全市加速器开展服务工作;各辖市区科技局负责所属区域加速器的相关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市级加速器的认定 第五条申报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且符合我市及所在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定位及布局要求。 (二)具有鲜明的科技企业加速器形态;具备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及健全的管理制度;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已制定科技企业加速器服务规范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拥有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其中提供给入驻企业使用的场地(包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优先认定规划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科技企业加速器。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提供给入驻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和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四)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建有或规划建设公共服务、公共技术、融资等平台,能够为高成长性科技企业提供技术、管理、生产、市场、融资等深层次的专业化服务。拥有500万元以上的创业扶持基金。 (五)已有一定数量的高成长科技企业入驻。 (六)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产业园之间建立了战略对接机制。 (七)所属区域政府有推进科技企业加速器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加速器的认定程序 (一)加速器的认定遵循自愿申报原则。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加速器,可向市科技局提出市级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认定申报材料。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书面评审和现场考察,根据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进行市级加速器认定,对通过市级综合考评的加速器,由市科技局核准认定为常州市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并颁发“常州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证书。 第七条加速器认定类型分为综合型与专业型两种。 第三章市级加速器的运营管理 第八条加速器由运营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进行管理,应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加速器应建立企业准入机制,优选高成长科技企业入驻,努力实现产业集聚。进入加速器的科技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原则上应符合国家科技部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从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的高成长科技企业。 (二)从大学科技园等转移的企业,须具有较好的的发展潜力,主导产品有一定生产规模。 (三)年营业总收入大于200万元,近两年营业总收入年均增长率不低于20%,使用场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四)入驻一年以上的企业须有专利申请。 第十条加速器应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运行机制,积极整合园区内外各类资源,为入驻企业提供企业管理、技术研发、产品生产、市场营销等各环节中专业化的增值服务。 专业性加速器必须设立或与入驻企业等共建相关领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入驻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对发展较快的企业,加速器空间不能满足企业发展需求的,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应积极协助企业寻找新的发展空间。 第十二条加速器所在区域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资金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加大对加速器的支持力度。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对全市加速器开展动态管理,每年对加速器的建设和发展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对工作先进、业绩突出的加速器给予表彰;对连续两次不能通过绩效考核的,取消其市级加速器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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