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5日 14时56分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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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节能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 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12〕7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9月24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条件 (一)推广产品为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和屋顶式空调机组(以下简称单元机)和冷水机组。 (二)申请高效节能单元机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依据国家标准GB 19576-2004《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产品能效达到2级及以上; 2.额定制冷量小于等于7100瓦的定速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参照国家标准GB 19576-2004《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的能效测试方法和能效等级判定方法,产品能源效率须达到表1中的要求;
表1 能源效率等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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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等级(EER)(瓦/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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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 |
2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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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R≥2.90 |
2.90>EER≥2.70 |
转速可控型空调(热泵)机组,参照国家标准GB 21455-2008《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的制冷量范围、能效测试方法和能效等级判定方法,产品能效达到2级及以上。 4.名义制冷量不大于100kW的冷水机组,依据国家标准GB 19577-2004《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产品能效达到2级及以上。 5.通过能效标识备案(不包括额定制冷量小于等于7100瓦的定速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和转速可控型空调(热泵)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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