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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汇编 |
告知:本网转载只是为企业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使用资料时请核对书面正式文稿以确定全面性、有效性 发布时间: 2012-03-01 发文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0000]17号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一、免税规定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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