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1 智慧通企业创新管理服务网
您好,欢迎来到智慧通企业创新管理服务网! 今天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热点 >> 江苏省
单位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因对方单位无法按时支付款项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7日   资料来源:江苏省地税局
 
单位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因对方单位无法按时支付款项
按照合同约定对方支付一笔额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规定: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因此,您单位作为营业税应税劳务提供方,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客服热线:0519-83297678 18001502158 18994758929 传真号码:0519-83297678
主办:常州智慧通创新创业策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710室 邮编:213000 苏ICP备11078573号
技术支持:易龙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