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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2年11月21日 09时04分   来源:财政部网站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12〕8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1月6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条件
  (一)推广产品为能效2级及以上,一般用途的离心式和轴流式通风机、工业蒸汽锅炉用离心引风机、电站锅炉离心送风机和引风机、电站轴流式通风机、空调离心式通风机(以下简称风机)。
  (二)申请高效节能风机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依据GB 19761《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现行有效版本,风机能效为2级及以上;
  2.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和节能产品认证(进入第一批推广目录的产品应在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通过节能认证);
  3.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4.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5.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该品牌产品无不合格。
  (三)高效节能风机的配套电机应优先选择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的高效节能电机。
  二、推广企业条件
  申请高效节能风机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年推广高效节能风机配套电机功率不少于2万kW或年推广高效节能通风机销售额超过1500万元;
  3.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售后服务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风机推广财政补贴标准具体为:

产品类型

  能效水平

  规格

  补贴标准  (元/台)

离心通风机

  能效1级

  机号≥№10

  机号×150

  №5≤机号<№10

  机号×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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